重拳出击!临沂发布2021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者形成震慑,近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发布4起2021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典型案例一
郯城某饲料有限公司
利用渗坑、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在郯城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工业废水外排至苗木地渗坑和喷淋废水暂存池未正常使用的行为涉嫌利用渗坑、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公司北偏东约2公里,紧邻火车道东侧苗木地内存在渗坑,渗坑所在地沟南北走向,长约230米,宽约1米,深约0.7米,地沟北侧偏低,沟内土质疏松,无防渗,沟内北侧有水,水深约0.1米,水呈黄绿色,水面上部沟壁留有0.2米左右湿痕,在沟内北侧形成20米长渗坑。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委托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沟内北侧渗坑内水样取样1份送检。采样过程,郯城某饲料有限公司后勤经理诸葛绪民本人在场并全程陪同见证无异议。
案件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作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62500.00)3、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二
临沂某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陶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给予其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一)法律适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项目排污口的设立是在申报排污许可证之前还是之后?
该公司某项目如果已取得环评手续,建设有完善的污染治理设施,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在申报排污许可证时排污口信息有漏报或错报情况,未及时发现和改正,在排污许可证信息中未体现,造成实际排污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相符,应当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后,公司某项目新设立的排污口,未及时的重新报批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调查处理。
典型案例三
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
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废案件
案情简介
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沂水县庐山化工园区,该企业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5万吨聚醚及5万吨酯化产品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目前一期工程为年产2.5万吨聚醚及酯化产品项目已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二期工程在建。2021年4月2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四中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4桶危险废物在企业污水处理车间内贮存,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经询问企业负责人,因该企业危险废物转运人员运送过程中未找到危废库管理人员,随意将过滤废渣就近放在污水处理站。
针对该公司在企业污水处理车间内贮存,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这一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一)违法行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该企业因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随意将将4桶过滤废渣就近放在污水处理站。显然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二)处罚及裁量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通用处罚裁量表”(首要裁量等级A=1,违法事实一般;其余裁量等级:B1=1,微型企业;B2=1,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B3=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B4=1,违法时间不满1个月;其余裁量因子个数N=4)。据此,建议拟处罚款100000元整(壹拾万圆整)。
案件解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特别针对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要求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本案中,该公司将4桶危险废物在企业污水处理车间内贮存,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实施比较清楚。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在鉴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难度较大,企业可能会狡辩是原辅材料或者其他非危险性固体废物。这时就要首先询问企业负责人该物品的来源,是从何种工序或物料中产生的,其来源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然后对照环评文件以及《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进行进一步鉴别。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类似问题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同时要求我们环保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进取,将环保工作不断推向专业化、精细化,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切实有力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生活环境质量。
典型案例四
沂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3日,沂南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备案的监测方案里,废气自行监测只表明了锅炉废气的监测内容。查看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企业实际还有挂鸭台废气处理设备排气筒、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备排气筒,这两个排气筒在自行监测方案里没有体现,实际也未对上述两根排气筒外排废气进行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拟罚款人民币70625元。
案件解析
1.案情分析:该案违法事实较为简单清楚,但反映了该公司环境管理观念落后,特别是对排污许可的要求不清楚,对自己公司的检测委托第三方后不再持续关注,造成监测方案不完善、检测不全。
2.法律适用: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3.执法示范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企业的自行监测有了明确的规定,让企业清楚的知道自己该开展的检测的项目和内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也给执法人员对排污许可的现场执法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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