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下午,市禁毒办联合市政府办公室新闻办召开全市全市易制毒物品管控工作新闻发布会。

市政府副秘书长韩继江介绍全市易制毒物品管控工作成效。韩继江介绍,去年以来,临沂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禁毒委关于开展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部署要求,管制和打击并重,服务与管理齐抓,不断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优化警企互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管控链条进一步织密,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韩继江指出,虽然易制毒物品管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出现了个别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不按规定路线运输、不按时报备销售情况等问题。下一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深化工作措施,紧盯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跟进监督管理,守住工作底线,严防漏管失控问题发生。
市禁毒委副主任、市禁毒办主任、市公安局刑科所所长、警务技术二级主任蔡纯良向大家宣读了《关于加强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通告》。《通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购买、销售、运输、进出口、存储等环节中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物流运营单位相关责任和义务,并鼓励群众检举涉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属实的将予以奖励。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主要分为:前体化学品、试剂、溶剂、催化剂、掺杂剂、稀释剂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38个品种。其中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首先是化工产品,有其合法属性,是工农业生产、医药、科研、教学甚至是日常生活中常用化工产品。但另一方面,这些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具备生产制造毒品的特性,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危害,容易流入非法市场用于制造毒品。因此,易制毒化学品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完全自由生产、贸易、流通,而需要在国家管制下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
我市鼓励广大群众向公安机关
举报涉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举报属实的
按照抓获犯罪嫌疑人数、
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
予以1000元至10万元奖励
关于加强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通告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山东省禁毒条例》《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关于全面加强制毒物品和重点场所管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通告如下:一、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严禁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包括试生产)、经营单位要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或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使用单位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或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要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备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销售、运输、进出口等情况。四、有仓储的企业在对外服务中存储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检查、核实运入时运输证上的运输目的地、运出时运输证是否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等信息,对不能确定真实性的信息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协助核查,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五、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六、向云南、广东、广西、福建、缅甸、越南、老挝等高危地区销售重点物资(全国列管的38种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出口的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毒的其他12种非列管化学品)、设备(反应釜、离心机、制冷压缩机、压片机)的单位,要提前到公安机关报告,未经核查禁止销售。七、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八、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九、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如实登记本企业生产、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十、化工企业出租、转让其反应釜等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或者受让企业、个人信息,并自出租或者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十一、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十二、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商务、应急、市场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鼓励广大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予以1000元-10万元奖励,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举报电话:110 、 0539--810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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