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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将严厉打击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2021/10/23 7:39:01

来源:临沂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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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月,我市出台了《临沂市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也分别制定了严厉打击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制度文件。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查处了一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当前,我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已经启动,换届期间是诬告陷害信访举报的高发期,为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严肃换届纪律有关要求,严厉打击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努力构建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现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1. 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是指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或领导干部进行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权益受损、影响选拔任用甚至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包括: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短信、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指使、唆使、胁迫、雇佣他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歪曲、捏造事实恶意控告检举;将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得到的不实信息,直接或经过个人加工后恶意控告检举以及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歪曲、捏造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通过互联网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不实消息,引起媒体关注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然就同一问题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变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受理、谁核查”的原则,分级进行调查核实。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为调查核实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必要时由公安机关等单位协助调查。

3. 经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的,根据诬告陷害的错误事实及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诬告陷害行为列入“个人诚信体系”负面清单,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在其“个人诚信体系”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作为选拔任用、评先树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4. 对于通过诬告陷害获得不当利益的,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法取消当选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追回

5. 各级党组织要对诬告陷害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追究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党委(党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问题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组织调查核实前或者调查期间向参与诬告陷害信访举报相关人员通风报信,阻挠、干扰相关问题调查处理,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变通执行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 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事实。澄清方式包括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以及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7. 《办法(试行)》适用于全市党员、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其他有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举报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村(居)、社区干部受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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