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统计报表,罗庄农商行被罚款89万元
2021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因4项违法事实被处以89万元罚款,此外,时任罗庄农商银行副行长王献伟也因2项违法事实被处以4.5万元罚款。
据查询,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7日,注册资本约为6.96亿元。该银行主要提供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从事贷记卡(公务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等业务。该行大股东为山东华宇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同时存在较大风险。
2016年5月7日,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聘任了副行长王献伟。
据了解,罗庄农商银行的违法事实分别为提供虚假的统计报表;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不明身份的客户进行交易;对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部分客户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副行长王献伟承担管理责任,同样被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据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报道,近几年来,罗庄农商银行管理粗放,漏洞百出,“冒名贷款”问题丛出不穷,截止目前,2021年涉诉案件超过300起,案件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董事长李永森在2018年正式就任,之前曾在临沂沂南农村商业银行任职,是沂南农信社改制后的第一任董事长。
2021年,虽然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加大了对银行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但是百万级大单却很少见,对高管的处罚也很罕见,罗庄农商银行的问题,是临沂农信系统近几年来粗放发展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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