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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全市学生!临沂这项收费标准定了!

2022/1/7 8:23:18

来源:大众网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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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正式公布了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

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

重磅通知

2021年12月30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教育局

联合印发通知

明确我市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

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该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标准规定

我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

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

45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

核定为:

义务教育阶段

10人以下班型35元/课时?人次、

10-35人班型24元/课时?人次、

35人以上班型16元/课时?人次

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

高中阶段

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

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

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临发改成本〔2021〕366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体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教育工作办公室,各有关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等有关要求,现对我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45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0人以下班型35元/课时?人次、10-35人班型24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16元/课时?人次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高中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执行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45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

二、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指定银行帐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并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下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四、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通过网站、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此前,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已下发《关于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提醒告诫函

原文如下: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三、严禁虚假宣传。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不得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规范价格促销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的标示活动信息。

(一)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二)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三)采用与其他培训机构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四)促销活动中的原价,应当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不得高于原价。

(五)对未销售过的课程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课程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本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热线投诉举报。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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