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临沂医保将有重大变化!
4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有重大变化。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自2022年4月1日起,临沂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将有重大变化。
一、统一首次参保与待遇享受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参保地户籍限制,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明确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参照此规定执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下同)。
三、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4月1日起我市进一步优化调整参保缴费政策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规定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参保缴费政策和转移接续规定有以下优化调整:
优化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规范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累计缴费年限含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具体认定参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取消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
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不再执行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继续执行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
统一职工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执行时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告后,自公告之日的次月起,统一按公告的平均工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公告之日的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继续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工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
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规定
参保职工在省内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为其办理增、减员业务;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和跨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范围对象、转移接续申请、手续办理、待遇衔接等内容要求,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或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省内办理时限缩短至9个工作日,跨省转移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实现“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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