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套路贷”,临沂莒南的季某某、潘某某被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可以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顾名思义,“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莒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城南派出所的密切配合下破获一起套路贷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季某某(男,31岁,莒南县大店镇)、潘某某(男,33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人)。
在临港某企业上班的青年邓某就遭遇到了“套路贷”。说起去年8月份的遭遇,邓某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是把车抵押给对方借钱,可还没到还款赎车的时间,车就不是自己的了。据邓某描述,当时他的现代轿车是2018年买的,一共花了近13万元,挂的贵州牌照。今年8月份因为急用钱,他找到了县城一家汽车服务公司,把车抵押给了对方,借了2万块,双方商定一个月利息1100元。本想着两个月后还款赎车,可没想到车居然被对方直接过户了。那么对方为什么卖车,借款时双方是怎么约定的呢?
民警根据线索很快找到了经手邓某抵押车业务的季某某配合调查。季某某,男,31岁,莒南县大店镇人,平日在其姐夫潘某某开的汽车服务公司里帮工。见警察找上门,季某某自知阴谋败露自己难逃罪责,于是把自己玩“套路贷”坑骗邓某的犯罪事实一五一十地供了出来。
据季某某供述,当时邓某找到了潘某某的汽车服务公司,要办理借贷抵押业务。当时见有人前来办抵押贷款,浑身来劲的季某某便与对方热情交涉起来。大致一番沟通后,季某某提出借贷2万元给邓某,让邓某以车抵押,同时提出让邓某签两个协议,包括一个贷款协议,一个“卖车”协议。邓某听闻要签“阴阳合同”,顿时有些不解,质问季某某为啥要多签一个“卖车”协议?而早已摆好套路的季某某则心平气和地告知他,这个“卖车”协议不是真的,是为了防止借款方不还钱而不得已为之的一个步骤,并一再声称不会有什么副作用,让邓某大可不必为此过分担心。季某某并告诉邓某,如若执意不签这个卖车的假协议,那么公司将不会借款给他。初来乍到的邓某见对方一本正经地描述着,俨然一副久经商场的游刃有余,看到自己找的这家公司毕竟有实体在这,就从了他吧,反正两个月后钱肯定能还上。于是,就这样,涉世未深的邓某看也没看内容,就糊里糊涂地与对方签定了两份协议,一步坠入了季某某的套路陷阱。
大约两周后,自作聪明的季某某让其姐夫潘某某为其联系贵州当地的“黄牛”代办,花了两千块钱给邓某的车办了提档手续,随后将车过户到了潘某某的公司名下。就这样,经过这么一圈饶,季某某哥俩通过暗箱操作将邓某的抵押车私自过户占为己有。到了约定时间去对方公司交钱提车的邓某才恍然大悟,自己早已中了季某某的圈套,知道被“套路”的邓某果断报警。
莒南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办理借款、贷款时应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如遇“房贷”、“车贷”、“手机贷”、“裸贷”、“无抵押贷”等套路贷犯罪应尽可能保存好相关证据,尽快寻求法律途径维权或向警方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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