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这2家房产企业被曝光!另10家企业被投诉
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第三批广告监管执法案例中,2家房地产公司因标注“地铁一号线”被处罚。
临沂恩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和山东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例一
临沂恩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该企业在售楼处区位示意图上标有“地铁站(规划建设)”、“地铁1号线(规划中)”等内容,并无法提供相关行政机关正式的规划文件等材料加以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5月,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8万元。
案例二
山东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该企业在售楼处区位示意图上标有“地铁1号线”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6月,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3902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同时,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1月份临沂市被投诉举报前十名企业名单,包括健身房、食品店、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一起来看详细名单。
罗庄区兴迎百货商行
投诉量:53
消费者反映问题:涉嫌商标侵权
兰山区禧信达商贸店
投诉量:40
消费者反映问题:涉嫌商标侵权
山东佛峪清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投诉量:29
消费者反映问题:网购水产品存在变质或有异物问题
世樾城小区
投诉量:29
消费者反映问题:销售时宣传学区房问题,涉嫌虚假宣传
新动能健身房
投诉量:23
消费者反映问题:因健身房关闭,无法正常退卡问题
山东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
投诉量:17
消费者反映问题:网购商品内有异物
山东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投诉量:17
消费者反映问题: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
卡洛丝妍理发店
投诉量:16
消费者反映问题:因理发店关闭,无法正常退卡问题
兰山区顺宝食品店
投诉量:16
消费者反映问题:网页宣传涉嫌使用极限用语、虚假宣传
临沂鸿业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量:15
消费者反映问题:网页广告宣传中涉嫌使用医疗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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