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不戴头盔,费县开出首张罚单
18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开展了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专项检查行动,向屡教不改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的人员开出第一张罚单 。
费县骑电动车不戴头盔被处罚第一人。
5月1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费县交警大队民警对驾乘人员没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及时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5月18日下午4点20分许,执勤民警在紫荆广场路段执勤时,发现一名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随即拦下,发现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同时,执勤民警向驾驶人讲解了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驾驶人表示今后一定记住戴好头盔,这也是费县交警部门对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驾驶人开出首张罚单。
费县交警大队针对骑电动车不戴头盔驾乘人员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随后半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又有多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再次未戴头盔被处罚。
据统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许多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进入5月份,费县交警大队已在辖区各主要路口、路段设立劝导点,为出行群众发放《致全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倡议书》,采取劝导提示与执法查纠相结合的形式,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进行现场查纠,引导他们使用“智慧劝导APP”系统进行扫码登记。
费县交警在此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处罚不是目的,安全驾驶,安全出行,平安回家才是人们的最大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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