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疫情防控,河东区、兰陵县通报!
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河东区相公街道1人被行政处罚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20日,经街道疫情防控专班反映,辖区某店铺经营者马某某多次被告知参加核酸检测,本人拒不配合,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劝告,马某某于20日晚进行了核酸采样。因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决定处以马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兰陵县多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警 情 通 报
近日,我县依法查处多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9月19日,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长城镇居民薛某芹作为超市经营者,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未按照要求让进店人员扫码登记。目前,薛某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9月20日,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下村乡居民杨某永作为餐厅经营者,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未按照要求让进店人员扫码登记。目前,杨某永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9月21日,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卞庄街道居民宋某远、大仲村镇居民姜某红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目前,宋某远、姜某红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9月22日,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新兴镇居民张某贵、枣庄市居民杜某明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无故连续多次不参加核酸检测,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神山镇居民相某帅,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目前,张某贵、杜某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裁决行政拘留,相某帅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兰陵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进出公共场所时主动扫码登记,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对违反相关防疫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提示:本网部分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转载之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服务广大人民为初衷,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图片、文字及视频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右下角本站客服,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