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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公布2022年第二批减免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2/11/11 17:16:56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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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在加大重点领域精准执法力度的同时,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第二批减免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一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东区欧惠便利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8月4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河东区欧惠便利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香辣金针菇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2年4月20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河东区欧惠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辣金针菇,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从河东区王立林酱菜店购进1箱香辣金针菇,2022年3月19日从兰山区子墨粮油调料店购进7.5kg黑芝麻,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96.7元。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了进货查验,索取了生产单位及供货商资质、涉案批次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履行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经营活动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教育,要求其自觉守法、提高法律观念。

监管有话说

执法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更加人性化的措施,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宣传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实现“以帮代罚”,让执法对象感受“有温度的监管”,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同时,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追根溯源,进一步处理源头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市场主体经营良性发展。

典型案例二

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文景龙蔬菜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1月21日,郯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文景龙蔬菜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文景龙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黄洋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灭线磷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龙口村菜农马某某处购进黄洋葱1000kg,已全部销售,涉案货值1800元,违法所得432元。购进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证件及产地证明等资料,做好了进货台账;同时,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影响,至案件调查结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不良反应和投诉。当事人积极排查原因,及时整改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主动提供了该不合格蔬菜的供货方资质、产地证明、进货查验记录、蔬菜快检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依据证明其对采购的蔬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郯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中“尽责免罚”规定,是一项既符合当下执法要求,又能督促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内容,处罚不是目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下,督促其积极完成整改,提升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健康长远发展才是最终目的。这也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建立公开透明的法治化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同时,本案线索已移交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典型案例三

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沂南县进米严选互联网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8月12日,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沂南县进米严选互联网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2年8月8日,根据投诉举报,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沂南县进米严选互联网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新媒体平台的网店中销售一款钓鱼饵料,其宣传描述为“钓鱼虾粉鱼饵料、鲫鱼饵料、南极磷虾粉,纯天然钓鱼食浓腥野钓打窝饵料”。该广告为当事人自主编辑发布,无任何证据材料证实此广告的真实性。该产品一直未售出。案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改正了上述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发布该广告后产品一直未售出,未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当事人在调查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案发后立即删除虚假广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沂南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该案充分落实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既纠正了违法行为,也教育了当事人,有力督促了其在今后严格执行《广告法》的要求,积极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真实信息。

典型案例四

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费县麦小兜食品便利店涉及疾病治疗、疾病预防功效的食品广告案

2022年1月22日,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费县麦小兜食品便利店涉及疾病治疗、疾病预防功效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1年12月20日,根据投诉举报,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费县麦小兜食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新媒体平台的网店中销售一款产品“Swanson斯旺森TMG甜菜碱胶囊500mg”,其宣传网页中存在“预防酒精对肝脏的损害”等涉及疾病治疗及预防功效的广告内容。同时查明,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只负责平台销售,不见商品实物,商品由总经销商在保税仓发货,所有商品广告宣传由总经销商批量推送,当事人不作任何修改且并不知道该广告违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了违法广告,认真筛查新上架商品的广告内容,全面整改并在网店主页明显位置张贴了表明整改决心的“特别申明”;同时,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因经营及产品质量收到任何投诉,过去亦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改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费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教育。

监管有话说

该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人性化处理特点,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至总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从源头上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追究。

典型案例五

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绿之源餐饮有限公司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8月10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绿之源餐饮有限公司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2年4月13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绿之源餐饮有限公司购进使用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经查,该批次“芹菜”系2022年4月13日在临沭县华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公斤,购进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证件、产地证明、购货票据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供货方资料,违法所得22.8元。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临沭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政府公信力。在依法免罚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源头企业进行处理,全面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增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律,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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