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事关沂河新区!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将部分行政权力事项
赋予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实施的通知
临政字〔2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动沂河新区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关于开展省级新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63号)、《关于支持省级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鲁政办字〔2022〕30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沂沂河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临发〔2022〕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赋予沂河新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有关事项如下:
一、赋权范围及方式
以实现“新区事、新区办”为目标,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直接赋予沂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等市级425项、县级2944项行政权力事项(见附件)。
二、赋权承接
(一)全面做好事项承接。沂河新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区,尽快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考核、跟踪评估等机制,完善业务信息系统,配备工作场所,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顺。
(二)全力保障过渡交接。市县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将涉及的业务系统、文件资料、制式证明、证书、审批印章、审批端口等交接到位。对有关部门已正式受理的事项,仍按原渠道办理。对交接后发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原实施机关出具明确意见,沂河新区根据意见依法依规办理。事项划转后,沂河新区和原业务办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逐项明确是否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三)着力提升审批效能。沂河新区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一次办好”改革,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要严格落实窗口建设、窗口服务及服务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要求,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对依申请权力事项,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实现事项、人员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做到“大厅之外无审批”。
(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沂河新区承接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沂河新区管委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职责;对沂河新区管委会无权监管的事项,由相应的市直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对沂河新区负责审批、市直部门负责监管的事项,沂河新区要与相关部门签订审管备忘录,完善审管联动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形成双方互联互通、紧密结合的监管工作格局,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五)做好事项更新公示。对赋予沂河新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沂河新区管委会要列入权责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沂河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做好维护管理,确保事项准确。
三、保障措施
一是坚持权责一致。对下放的事项,沂河新区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逐一落实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对以沂河新区名义履行相应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产生的行政赔偿,由沂河新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强化跟踪指导。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对沂河新区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与沂河新区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密切跟踪相关事项运行情况,对沂河新区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主动靠上、帮助解决。
三是强化评估检查。对下放沂河新区的事项,市直各部门、沂河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动态评估,对需要调整的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发改委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评估赋予沂河新区实施的事项运行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沂河新区要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1.拟赋予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市级)
2.拟赋予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县级)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日
简政放权,激发活力
希望临沂沂河新区能够抓住
此次契机
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提升办事效率
为建设更好的临沂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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