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断了某些在职教师的业余饭碗!10月15日起全面施行
近日,教育部发布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明确“隐形变异”培训罚则
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校外培训
从重处罚!
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
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
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
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明确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形式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
●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 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 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图源:教育部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校外培训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包括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
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等。
图源:教育部
1、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处罚?
《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3、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何处罚?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4、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罚?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如何举报?
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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