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临沂3人被行政拘留
1月24日、25日,临港公安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分别查处两起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案,抓获违法行为人韦某(男,39岁)、陈某(男,27岁)。收缴烟花爆竹200余箱。
经查,韦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从江苏省非法运输180余箱烟花爆竹到朱芦镇新城社区进行销售;陈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运输20余箱烟花爆竹到壮岗镇进行销售。现违法行为人韦某、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1月29日,团林派出所在集市巡逻时,发现朱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运输烟花爆竹到团林镇集市进行销售。现违法行为人朱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02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1人被行政拘留
1月18日,临港公安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在对团林镇村民韩某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韩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现违法行为人韩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临港公安将继续强化巡逻防控,加大现场查控力度,深入摸排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现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全力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区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稳定祥和的节日。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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