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9-8828336
当前位置:临沂信息网  -  本地文章  -  今日临沂

沂河新区发布通告!禁止在沂河、沭河非法捕捞

2024/3/21 7:23:17

来源:沂河新区

评论:0

浏览量:876

3月19日,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发布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规定,严禁电鱼、毒渔、炸鱼、“涸泽而渔”、可视锚鱼,严禁使用虾扒子、螺蛳拖网、单杆推网、迷魂阵、地笼等渔具,严禁未经批准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区的通知》,沂河段北起汶泗路汤头桥、南至沂河刘家道口水利枢纽为核心保护区,未经批准禁止捕捞。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罚款等处罚。对于暴力阻挠、辱骂、殴打规劝人员、举报人员、执法人员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将联合沿河县区进行集中执法巡查,请广大市民朋友知悉、相互转告,积极向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举报(举报电话:0539-8780663)。
违法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提示:本网部分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转载之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服务广大人民为初衷,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图片、文字及视频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右下角本站客服,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精选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此条信息!
写评论:
验证码:
点击更换图片
看不清?换一张
热门内容:
0539-8828336
  • Q Q: 2100968408
  • 微信: vxb2016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24 “临沂信息网”版权所有  |  ICP证:鲁ICP备15001695号 | 鲁公网安备37131202371328号  |  技术支持:临沂信息网  |  
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交易风险自负!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举报信息、删除信息联系客服

一直用心在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