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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莒南县对7家养殖场处罚!

2024/10/14 10: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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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加大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排查和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对部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曝光,以供警示。

畜禽养殖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01莒南县继达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莒南县继达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2莒南县宏志畜牧养殖厂

莒南县宏志畜牧养殖厂未及时收集、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3莒南合顺农牧有限公司

莒南合顺农牧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4汲茂新

汲茂新未及时收集、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5葛秀波

葛秀波未及时收集、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6潘柱廷

潘柱廷未及时收集、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7杨金勇

杨金勇未及时收集、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曝光案例中,莒南县继达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莒南县宏志畜牧养殖厂两家养殖场分别是近两年之内产生的第三次、第二次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别拟给予罚款贰万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各养殖户、养殖场注意,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改正,莫要因轻视、糊弄,产生更严重的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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