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五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近日
临沂市人社局等五部门
联合发布通知
明确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范围、认定程序及扶持政策
助力困难群体就业创业
哪些人符合条件 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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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临人社字〔2025〕3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发〔2025〕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同一家庭户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同一家庭户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均未实现转移就业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4.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是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且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下,本人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含一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人员。 9.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家庭、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认定程序 坚持本人自愿申请原则,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工作。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参保地)社区(村)或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申请,按要求填写《临沂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根据情形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户口簿,夫妻双方均失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户口簿及乡镇(街道)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贫困家庭相关材料。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相关材料,未婚者提供户口簿及孩子出生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身份信息。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5.失地人员: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相关材料。 6.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家庭困难相关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及证件,可以使用电子版,能通过系统核查比对获得的,可不提供。 (二)乡镇(街道)受理审查 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分类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社保缴纳、企业注册登记、低保、残疾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异议信息,及时与申请人联系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原因;符合条件的,及时汇总上报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三)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复核认定 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对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受理审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复核认定,同时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告知申请人。 三、服务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2.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可按政策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政策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或注销,本人不再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 2.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4.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法定代表人的; 5.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或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等不具备参与劳动条件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8.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9.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10.自愿终止的; 11.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2.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13.其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和注销,并承担信息系统录入工作。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受理审查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指导做好困难群众的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要定期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做到动态管理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账和数据库中记录。 (三)加强监督检查。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存在问题经核实后属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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