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范,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临沂市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ICP证申领地属于山东、注册地在临沂市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开展备案。
二、此次备案工作主体为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直播服务、传播平台直播服务的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直播服务企业。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不在此次备案之列。
三、通告发布后,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须及时与临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取得联系,获取《备案表》电子版,并在30日内向我办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材料。
四、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出现备案事项变更或永久停止服务时,应在30日内向临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或申请注销备案,并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变更申请或注销备案申请。
五、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此次备案登记结束后,新开通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企业应在30日内向临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材料。
六、临沂市属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未按期到临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办理备案的,临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及时向上级网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或违规经营情况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七、临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1420室(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联系电话:0539—8727839。
临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提示:本网部分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转载之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服务广大人民为初衷,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图片、文字及视频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右下角本站客服,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