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炒作企事业单位负面信息, 临沂七人被判刑
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朱某天、朱某宾、张某、张某卫、李某峰、王某平、朱某猛等7人宣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虚开发票等罪名,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五个月。
2016年以来,被告人朱某天、朱某宾以某经济频道工作者的名义,与被告人张某等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临沂市兰山区、费县、莒南县等地单独或交叉结伙作案,通过无人机等设备拍摄企事业单位的负面信息,利用经济频道网站、微博、拍客、公众号等信息网络进行恶意炒作,然后依托被告人朱某宾成立的临沂热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猛成立的山东朱大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挟被害单位及个人与其签订宣传合作协议,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作案9起,涉案金额36.9万元。
被告人朱某天、王某平、张某卫另单独或交叉结伙,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有偿发布或提供删除信息服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朱某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朱某宾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李某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王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朱某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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