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16万买车买房,临沂十中校长王存德获刑一年
日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临沂市第十中学原校长王存德在担任义堂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伙食费结余款116.8万元供个人使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王存德,1972年5月15日生于临沂市,大学文化,案发前系临沂市第十中学校长,住临沂市兰山区。2020年12月23日,王存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王存德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义堂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义堂中学食堂会计吴某挪用义堂中学伙食费结余款116.8万元供个人使用。具体如下:
1、2013年11月29日,王存德使用义堂中学食堂账外结余款16.8万元,在兰山区临沂久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大众速腾轿车一辆供其个人使用。
2、2017年3月13日,王存德使用义堂中学食堂账外结余款82万元,购买一处位于兰山区国泰壹品小区9号楼2单元2802号的商品房。
3、2017年3月中旬,王存德安排食堂会计吴某在义堂中学保险柜中取出18万元食堂账外结余款现金交于自己,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017年9月,王存德在调任临沂第十中学校长后,将上述挪用的116.8万元全部返还给吴某,并由吴某上交临沂市兰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据吴某证实,他是义堂中学餐厅会计,主要负责收取和管理学生缴纳的就餐费,2013年开始出现结余,校长王存德安排将结余款存放于个人账户,他将结余款存放在个人的数个银行账户里,结余款大约有300余万元。这些结余款属于单位公款,也属于私设的小金库,有一部分钱用于解决学校不好处理的费用了。王存德校长借用过两笔结余款,第一笔是2013年11月份,王存德说要买辆车,让他从食堂结余款中提现金一块去买,其提了20万元,购车及保险等费用共支付16万余元。第二笔是2015年左右王存德购买国泰壹品小区的房子挪用了100万元,当时购买房子用银行卡刷了82万元,王存德提出82万余元不好记,凑够100万元整,他又给王存德18万元现金。2017年8月份,王存德调任临沂十中校长,他向王存德提出将餐费结余款交到兰山区纪委廉政账户。后王存德要了其临商银行的账户,王存德的小姨子张某给他转了82万元,王存德给他现金34.8万元。他拿到钱后,分三次将结余款278万余元存到兰山区纪委廉政账户,并告知王存德。他与王存德之间没有经济往来,王存德使用的116.8万元不是他个人的钱。
王存德当庭陈述:1、作为一名教师,本人追悔莫及,每天都在进行道德审判,难以面对学生和同事;2、本人无意犯罪,很想做一名清清白白的校长,食堂结余款已于三年前全部上交廉政账户,当调离、还钱、上交廉政账户三者重合时,的确说不清楚了;3、认罪伏法,本人干了29年教育,整个青春奉献给了教育事业,因为本案党员和校长都开除了,希望法庭能够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王存德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义堂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存德使用义堂中学食堂结余款购买车辆、房屋,超过三个月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足以认定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前全部归还所有款项”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王存德到庭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已归还挪用公款,悔罪态度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王存德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存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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