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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出台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12/16 8:46:01

来源:临沂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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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3日,全省第一部农村法治建设领域立法《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乡村依法治理、乡村法治保障等乡村法治重点领域作出规定,对促进全市农村法治工作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临沂市是山东省的农业大市,现辖4047个行政村居,农村人口495万人,2020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823.1亿元。如何通过立法推动农业大市乡村振兴,提升沂蒙老区百万农民生活水平,是临沂市立法工作人员一直思考的重要课题。经过充分论证选题、调研起草、研究修改、审议批准,历经17个月,2021年12月3日,《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公布。

  法治乡村建设领域有了“硬杠杠”

  让乡村振兴“有法可依”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

  村民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条例解读

  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集中学习、场所建设纳入村庄规划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通过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和案例指导等方式,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农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发挥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法律知识、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人民调解员和网格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学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和完善法治主题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等法治宣传教育场所,在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中体现法治元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场所建设纳入村庄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法治文化与沂蒙红色文化、民俗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组织创作弘扬沂蒙精神、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均等化发展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村级组织和村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等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依法治理中的作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并将法律顾问信息向社会公示。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乡村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法律顾问的接待时间、场所和联系方式向村民公布,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村法律顾问工作评估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村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村法律顾问奖惩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加强“一站式”调解中心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动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向农村延伸,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均等化发展。

  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健全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创建活动。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优化基层网格设置,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推进网格员专职化、网格实体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网格员做好农村社情民意调查、重点人员信息采集、隐患排查处置、政策法律宣传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会议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引导民风民俗,可以对尊老爱幼、婚丧礼俗、餐饮消费、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等内容规定守规奖励和抵制约束的措施,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在表决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和联网共享应用,提升农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基层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场所建设,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办事服务流程,提升基层便民服务能力。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保障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参与形式

  《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参与形式,推动基层组织、群众参与立法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农法规、规章的立法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不适应法治乡村建设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建立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合同协议、处理涉法事务的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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