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一男子无理信访!拘留15日、罚款50000!
2月22日上午,被执行人王某某捏造事实,无理信访,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
当日,王某某到费县群众诉求接待中心反映“在2011年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费县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立案执行,2018年因案件再审裁定中止执行,但法官仍在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反映的“2014年执行案件”为(2014)费执字第735号案件,执行依据为(2013)费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因王某某申请再审已经裁定中止执行。该案经过费县人民法院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分别作出(2019)鲁1325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鲁13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赔偿孙某某医疗费等损失50000元,负担诉讼费1050元。变更了(2013)费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2014)费执字第735号案件执行终结。
(2019)鲁13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孙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向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1325执1709号。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508元,后经多次找寻被执行人未果,该案至今未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王某某反映的所谓“中止执行案件仍然在执行”的诉求纯属捏造,无中生有。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无理信访,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秩序,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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