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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这些谣言啊,个个让小编啼笑皆非

2018/4/24 7: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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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一:

车子被偷,外卖小哥大雨中跪地痛哭!

谣言内容:

这两天,一段“外卖小哥雨中痛哭”的视频在微博和朋友圈中火速传播。视频中,一男子身穿外卖服装,坐在雨中嚎啕大哭,外卖箱和头盔也散落在地上。与视频一同转发的文字称,这是“江西南昌一位外卖小哥送餐返回后发现车辆被偷走,在雨中坐地失声痛哭,哭声让人心碎……”。

视频动图

该视频在网络流传后,被不少媒体平台转载,引发了很多围观网友的同情。有网友留言感慨生活不易,希望外卖小哥能找回电动车,严惩偷车贼。还有不少爱心人士发布微博表示,愿意出资赞助这位小哥一辆新的电动车。

同时,某外卖平台的官方微博也发布了一篇题为“那天在滂沱大雨中痛哭的小哥,你在哪儿?”的文章,表示一直在寻找视频中的外卖小哥,并征集相关线索。如果小哥确实丢失了配送车,将会对其提供帮助。

外卖平台寻人截图

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对于该视频的质疑声音也开始出现。一位该视频的转发者发文称:“昨天晚上看到邻居发的,没想那么多就发了,今早特意求证了,经确认,这是在拍戏。”还有网友发布了疑似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画面中有几个人在换好外卖衣服之后进行摆拍。当地派出所民警此前也曾对媒体表示,警方并未接到有外卖员丢车的报案。

网友质疑截图

真相:

4月17日,视频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据中国江西网报道,“外卖小哥送餐丢电动车”的视频已被警方证实为摆拍。经调查,该视频拍摄于4月13日下午南昌红谷滩凤凰洲凤凰小区菜市场旁,系周某、潘某、吴某、周某某等5人摆拍,目的是上传到快手、抖音、优酷等平台以此引起粉丝关注。

此外,外卖小哥衣帽及外卖箱系周某从网上购买,其本人并非外卖小哥。另外,网上流传的视频为过路人拍摄,并非由周某等人拍摄并上传。目前凤凰洲派出所民警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谣言二:

印度一产妇11月11日当天产下11胞胎

谣言内容:

最近,一条夺人眼球的视频新闻在网上热传,称印度一名产妇生下了11胞胎。视频中还“有图有真相”,还附上了11个婴儿的合影。而还有一些相关文章称,这位产妇是在11月11号这天生下这11个孩子的,“这让很多人觉得好像真的是冥冥之中自有天意”。这条新闻是真的吗?

传言截图

真相:

早在2012年,这些文章和图片就已在网上流传,由于太过于离奇,传了几年后就出现了视频版本,让人真假难辨。不过进一步查证可发现,这条消息其实在2012年最盛行的时候就已被辟过谣。

2012年2月7日,环球时报旗下环球网曾发布了一篇题为《印度女子生11胞胎属讹传 系11名同日出生试管婴儿》的文章,对此进行了辟谣:这则消息并不真实。文章指出:它是好事者根据2011年印度一家专门提供试管婴儿服务的医院在11月11日刊登的图片捏造的,11名婴儿并非一母一胎所生,而是2011年11月11日由11位母亲共同在这家医院创造的奇迹。

环球网文章截图

记者还发现,印度时报当时也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报道称,2011年2月,印度当地一医院通过试管婴儿让30名妇女受孕,其中有11对夫妇希望在2011年11月11日这个特殊的日期分娩,其中最大的一名产妇已经43岁。网上流传的这组照片就是手术结束当天拍摄的。

印度时报截图。图片来源:腾讯全民较真

印度时报截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因此,所谓的印度一名伟大妈妈产下11胞胎的新闻是彻头彻尾的假新闻,勿信勿流传。

谣言三:

七岁男童独自驾驶小轿车上路

谣言内容:

近日,网上热传一张“男童独自驾驶小轿车”的图片。从图片上看,一辆橙黄色小轿车行驶在城市道路中央,但令人惊讶的是,驾驶座上却是一个孩子正手握着方向盘。与图片一同流传的文字表示,这是7岁男童开车上路。

这么小的孩子,

连油门和刹车都不一定够得着,

他怎么能独自开车上路呢?

网友表示,如果图片是真的,这得有多危险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接到群众报警后,南宁交警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

真相:

经核查,涉事小汽车驾驶人为陈某。据陈某供述及视频监控显示,4月13日中午12时许,其驾车载着小孩回家,行至龙岗大道路段时,为安抚小孩哭闹情绪,便将小孩抱在怀中驾驶,小孩伸手拨弄方向盘,这一幕恰好被路过的群众拍摄到并发到网上。

针对陈某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2分的处罚。

小编说:        都说“熊孩子”会搞事,其实缺乏相关意识的“熊家长”也跑不了责任。        成年人抱着孩子开车,对自己、孩子以及其他行人都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出现事故,驾驶人突然踩刹车,小孩极有可能撞上挡风玻璃,若此时安全气囊打开,父亲和孩子都有窒息的危险。对于有孩子的家庭,务必在车上配儿童安全座椅。

谣言四:

好消息!8种情况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谣言内容:

近日,一条题为《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小区还得“倒找钱”!》的文章在网上流传,且被多家媒体转载,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原文称这是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后出台的新政。

微博微信截图

按照网文列举的条目,业主没有从开发商之处收到收楼通知书、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和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物业服务质量过差等,都属于这8种情况,业主是可以理直气壮不交物业费的。

网传8种情况

网文还表示,这8种情况的理论依据是,国务院日前作出了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的决定,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而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是可得出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结论。

网文中的国务院令截图

真相:

今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但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中,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了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由此可见,所谓的由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结论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是个误传。

截至目前已有多省市的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辟谣:

据福建东南网报道,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日前辟谣称,国家的确是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但是所涉及的4个条款的修改,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没有一个与物业费有关。网文中所称的“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所谓的“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显然是子虚乌有。

据大河报报道,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也在官网对此发布声明称,网传文章解读有误,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这一说法近日也被广东省中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否认,很明显,《物业管理条例》这次修改和删除的内容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行业自律”的改革精神,通篇并未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提出增设或修改。

4月13日,法制日报社刊发了一则更正致歉声明,表示其微信公众号此前发布的有关于“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一文失实。致歉声明中表示:4月7日,由于审核把关不严,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综合转载了一篇题为《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稿件,该稿件明显失实,特作出更正声明;国务院近期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不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条款,《物业管理条例》中不存在稿件中列举的所谓“8项可拒缴物业费的情形”的内容。

法制日报社更正致歉声明

谣言五:

一封给全国5700万退役军人的信

谣言内容:

近日,网传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孙绍骋在部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写给全国5700万退役军人的一封信。

真相:

4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回应称,这纯系编造的虚假信息,请广大网民和退役军人不信谣、不传谣。

目前,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有关信息会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感谢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心关注!

谣言六:

大家注意了!近期有两女子偷孩子

谣言内容:

自4月16日起,一则“两女子偷孩子”的消息在多地网民朋友圈中热传。

该则消息在沈阳的网民朋友圈中打着“温馨提示”的名号,声称“下图是偷小孩团伙照片,家要有宝宝的注意了”。丹东流传的版本则为“大家注意此二人,这两个人偷孩子的!保利物业已经贴了告示。请相互转告...”

真相:

经多地公安局核实确认,并未接到相关报警,该消息纯属子虚乌有。

4月16日,沈阳网警官微回应称:经核实,沈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并未接到有该市市民孩子被偷或者亲眼见到人贩子的报警及市民求助事件。

丹东网警官微也表示:经与该市保利物业公司核实确认,保利物业也并没有张贴过相关图片或者“告示”。

4月16日至18日,又有南通、徐州、大连、合肥、石家庄等地热传同样的“两女子偷孩子”照片,当地警方均对此辟谣。

网警提示:网络上看到此类消息,不要盲目急于转发,一定要先核实消息的真伪。        网络并非法外之


地,公民上网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恶意造谣、不轻信传言。任何人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传播不实信


息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造谣和传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不同情节对当


事人进行训诫教育、行政处罚甚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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